近日,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发布《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》(下称《规定》),旨在为超龄劳动者就业提供一定的权益保障,这无疑是一剂善意的药方。但结合现行法律法规、长期以来的裁审实践以及超龄劳动者就业现状,消化这剂药方需面对几个问题。 第一,适用范围。根据《规定》,用人单位招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,超龄劳动者受用人单位劳动管理、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,适用本规定。此处招用的含义还有待进一步明确:是仅限于用人单位招用已办理退休手续的劳动者;或是用人单位从外部招用已超法定退休...